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922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4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临港产业园世纪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耿开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炮车镇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国辉,执行董事。
上诉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9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