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执异182号
案外人:***,女,195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案外人:***,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芹,女,1976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耿开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耿开刚,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邳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南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南京,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邳州市。
本院在执行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耿开刚与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南京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南京、***、邳州市磊鑫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卞庆中、王廷法、耿开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邳商初字第06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8968%计算;自2015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9.3452%计算)。二、被告陈南京、邳州市磊鑫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廷法、卞庆中、耿开刚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南京、邳州市磊鑫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廷法、卞庆中、耿开刚负担。”后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耿开刚、江苏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卞庆中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7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徐商终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耿开刚与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贷款1415860.77元。
根据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耿开刚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0382执字第2588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苏0382执字第25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南京银行存款1415860.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手续为准)。”2020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20)苏0382执字第2587、2588号查封公告,查封了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建设北路6号办公用房。
申请人提出异议称:2020年11月,异议人收到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电话通知,执行法官要执行拍卖邳州市运河街道奚仲东路北侧、建设北路东侧三楼房屋共计13间。收到该通知后,异议人就告知执行法官,该财产已被***购买,是异议人***和***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现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中止执行。
另查明:加盖有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专用章的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信息中记载:“企业名称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邳州市建设北路6号,住所产权自有产权。”加盖有邳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存根中记载:“收款日期2003年6月12日,交款单位(***)邳州市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收款事由购房款”。“收款日期2004年3月1日,交款单位邳州市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正,收款事由三楼门面房出售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被执行人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信息中明确记载,该公司的住所地为邳州市建设北路6号,住所产权自有产权;并且邳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分两次收取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购房款57万元,本院依此对涉案房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案外人认为涉案房产为其所有,以此为由要求排除执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吴 涛
审 判 员  谢军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胡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