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3民初76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小河镇两河关村六组。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临港产业园世纪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耿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冯召军,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8组。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冯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8.00元,减半收取计115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国兵
书 记 员 陶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