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茂钢模板出租站、***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执5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茂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邳州市。
负责人:陈学乔,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丁信灿,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茂钢模板出租站与被执行人***、丁信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2民初3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内容为:一、被告***、丁信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茂钢模板出租站租赁费695720.31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755720.31元。二、被告***、丁信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架管1993.25米,扣件2987个,螺丝1467个。如租赁物返还不能,被告***、丁信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架管按每米18元、扣件按每个6元、螺丝按每个0.6元折价赔偿。案件受理费11973元,由被告***、丁信灿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工商、土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4、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采取冻结措施。
5、查找被执行人未果。
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260789.8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爱祥
审判员  郭 峰
审判员  吴振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