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81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池增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沂市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381执185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孙先胜
审判员曹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