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破申1号
申请人: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池增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宁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纬九路北经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江苏宁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5件案件中,因江苏宁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同意,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4月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江苏宁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宁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江苏宁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设立,住所地为新沂市唐店街道纬九路北经三路东侧,目前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朱月军、杨波,分别认缴出资1300万元、7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朱月军,经营范围为化学新材料研发、技术服务等。至移送破产审查之日,涉被执行人为江苏宁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共5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659414.8元。因江苏宁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江苏宁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江苏宁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江苏安达消防工程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安达消防工程限公司对江苏宁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阚宏波
审 判 员 胡广明
审 判 员 曹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任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