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沂润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申4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沂润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谈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宁,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宁,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丽锦花苑新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池增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沂润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381民初84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沂润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以需要对有关证据进一步核实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沂润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润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郁允录
审判员  马广胜
审判员  朱清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