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执44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池增福。
被执行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陆子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81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及全省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互联网银行、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封了被执行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馨园雅居10号楼1单元2604室不动产一套,因该房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暂未予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标的1665526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套,该房因故暂未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381执44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骞
审判员 张科学
审判员 孙先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