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2265号
原告: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丽锦花园新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池增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应冰如,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马效彬,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冰如、马效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