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381民初7452号
原告: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华路丽锦花园小区11号。
法定代表人:池增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西路新港小区1号楼4单元西侧。
法定代表人:陆子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消防公司)与被告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景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风景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达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风景地产公司给付工程款944788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并退还工程保证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30日,安达消防公司与风景地产公司就风景翰园住宅小区1-13号楼建设工程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风景地产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风景翰园住宅小区1-13号楼全部消防工程发包给安达消防公司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安达消防公司按照约定交纳了700000元工程保证金,并及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风景地产公司缺乏资金,导致土建工程停工。2012年2月24日,经双方结算,风景地产公司共计欠安达消防公司消防工程款944788元,至今未予给付。2014年10月份,风景地产公司已将该半拉子工程整体转让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开发建设,安达消防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风景地产公司给付消防工程款并退还工程保证金及利息。
风景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安达消防公司系具有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风景地产公司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风景地产公司开发新沂市风景翰园住宅小区期间,将该住宅小区1-13号楼的消防工程发包给安达消防公司施工。双方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风景翰园住宅小区;工程内容为风景翰园住宅小区1-13号楼的全部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暂定628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700000元(主体封顶返还5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土建工程1-13号楼主体封顶结束后七日内,付工程总价的20%,主体结束后施工期间分两次每次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完工及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80%,决算结束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一年;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安达消防公司按照约定于2011年6月10日向风景地产公司交纳了工程保证金700000元。进场施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了小区的消防预埋工程。双方于2012年3月2日对预埋部分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即预埋材料、人工、机械各种费用26元/平方米×36338平方米=944788元。后风景地产公司因资金短缺,土建工程停工,导致消防工程无法进行。风景地产公司已于2014年10月份将风景翰园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整体转让给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后,安达消防公司多次与风景地产公司磋商预埋部分工程款的给付以及工程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但均未果。
本院认为,安达消防公司与风景地产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消防工程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安达消防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交纳了700000元工程保证金,并进场施工完成了消防预埋工程(双方已完成该部分工程款的结算)。而风景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工程款,且因资金短缺停工,并将该项目工程整体转让给案外人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开发建设。因此,风景地产公司未及时给付工程款并退还工程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当向安达消防公司给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944788元及利息,并退还工程保证金700000元及利息。考虑到风景地产公司迟延给付工程款并退还工程保证金确实给安达消防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故本院对安达消防公司主张上述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风景地产公司应当给付安达消防公司工程款944788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退还工程保证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44788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38元,由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