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南洋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81执1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池增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南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纬九路北,经3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南洋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8年3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8年3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
3、2018年3月15日,本院通过全省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4、2018年4月24日,本院作出的(2018)苏0381执140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徐州南洋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沂市××北经××路东侧院内办公厂房一处。
5、2018年4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18年5月3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省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7、2018年7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18年7月3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2,337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2,33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州南洋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沂市××北经××路东侧院内办公厂房一处,但该企业资产暂时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要求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