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6986号
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藏军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钱利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福海,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景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于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铭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常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