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4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3659514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景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漫,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065529132R,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313线以西5号地块环宇香水湾西区B-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清江,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9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12833143元及以127199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59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法院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邮件已由被执行人本人签收,但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12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在华夏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已被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保全冻结,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以继续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2日止。在执行阶段,本院已划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9408.27元,已退付本案执行费账户,无余额退付申请执行人。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新F×××××、新F×××××、新F×××××、新F×××××、新F×××××、新F×××××、新F×××××、新F×××××、新F×××××九辆车辆。本院已委托伊宁市人民法语协助查封上述车辆,反馈其中新F×××××、新F×××××、新F×××××、新F×××××四辆车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对其余五辆机动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21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止。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本院向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三、2021年7月26日,本院委托伊宁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在住所地无不动产信息。
四、2021年12月6日,因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清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五、2021年12月1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六、2021年12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2月20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说明其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533588.80元及剩余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1533588.8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88934.00元,已执行到位29408.27元,未执行到位59525.7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被本院查封的五辆车辆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牛军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