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4民初17687号
原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景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瑞,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妮,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北路718号仓储物流园0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宗国。
原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和氏公司)与被告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雅悦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州和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鼎雅悦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和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3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3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间(共计975天)的利息37537.5元及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3.85%);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4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843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负责乌鲁木齐旅游综合体项目的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乌鲁木齐旅游综合体总体规划与概念方案设计委托合同》,设计费总额为17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向被告交付了概念方案成果,且经被告书面确认。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0%的预付款即170000元,于概念方案成果确认通过后支付30%即510000元,合计68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320000元,剩余360000元迟迟未付。后被告要求合同剩余部分不再履行,原告同意。就前期已发生的欠付设计费36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足额支付,但至今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诸法律。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欠付设计费360000元,并应自2019年3月15日起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损失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原告经多次自行催收无果,特聘请专业律师协助诉讼收回款项,产生律师费24000元,保全保险费843元,该部分支出系因被告违约且严重不诚信而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综上,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宝鼎雅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州和氏公司(设计人)与宝鼎雅悦公司(发包人)签订《乌鲁木齐旅游综合体总体规划与概念方案设计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乌鲁木齐旅游综合体”总体规划与概念方案设计工作;设计内容为项目总体规划与概念设计,步行街规划与概念设计,1、2、3期街区规划与概念设计;一阶段工作为《项目总体概念策划及步行街概念策划方案》、《步行街设计方案》、《视觉表现及三维影片制作》;二阶段工作为《1期街区概念方案》、《1期街区规划概念方案》;三阶段工作为《2期街区规划概念方案》、《2期街区规划概念方案》;四阶段工作为《3期街区概念方案》、《3期街区规划概念方案》;工程设计费总金额17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10%,即17万元,设计人递交概念方案通过并正式书面确认工作成果后,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51万元,设计人深化设计方案通过并正式确认工作成果后,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0%,即85万元,工程开始前,发包人付清余款,即合同金额的10%,17万元;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解决支付设计费;原告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被告在合同上加盖公章。2019年1月30日,于娜向苏州和氏公司支付100000元。2019年2月2日,于娜向苏州和氏公司支付70000元。2019年3月7日,于娜向苏州和氏公司支付150000元。有2019年3月8日《联络函》一份,载明:“依据《乌鲁木齐旅游综合体总体规划与概念方案设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8.3(2)的约定,贵方已递交概念方案成果通过,我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51万元,现因我司原因,先行节点付款15万元,剩余款项即36万元,我方承诺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足额支付”。
后双方签订《乌鲁木齐旅游综合体总体规划与概念方案设计委托合同(增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乌鲁木齐旅游综合体”总体规划与概念方案设计工作,因项目规划之需,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增补合同;增补内容为视觉表现及三维影片制作(商业业态方面);工程设计费总金额20万元人民币;本增补合同签订后,设计人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开展影片制作工作,影片完成制作,设计人向发包人展示影片小样(DEMO),发包人确认样片通过后,即支付影片费用,设计人收款后即向发表人交付影片源文件;原告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被告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处有于娜签名。2019年3月13日,于娜向苏州和氏公司支付200000元。
2020年5月25日,苏州和氏公司向宝鼎雅悦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处记载为“设计服务设计费”,总金额为880000元。
上述事实有《乌鲁木齐旅游综合体总体规划与概念方案设计委托合同》、《乌鲁木齐旅游综合体总体规划与概念方案设计委托合同(增补合同)》、转账凭证、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增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170000元,原告也按照约定提交了阶段性工作成果,虽原告提交的《联络函》为聊天记录中提取的打印件,但该联络函内容与被告方支付150000元的事实及时间吻合,原告自述对后期工作内容双方已口头约定不再继续履行,而原告出具的发票可以印证合同及增补合同应付款款项,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剩余设计费3600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时说明合同已履行至应支付第二笔款项的阶段,现原告自2019年3月15日主张利息损失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2019年3月15日-2021年11月14日期间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37537.5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原告称该损失为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认为,虽原告已举证证明此两项费用已实际发生,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对此两项费用的负担进行约定,而此两项费用并非被告违约行为必然导致的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宝鼎雅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360000元;
二、被告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利息37537.5元(2019年3月15日-2021年11月14日);自2021年11月15日起,被告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应以未付设计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额422380.5元,核定给付金额397537.5元,占争议标的额的94.1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4.49元,由被告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9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康  玉  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