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渭南贯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6043号
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张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君,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景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炳立,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越,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贯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曼,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女,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汪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曼,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女,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渭南贯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渭南贯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渭南贯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渭南贯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田利娟
审 判 员  赵佩璋
人民陪审员  张颖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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