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东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6民初6871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武,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越湖滨河名邸47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磊,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景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蒙,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东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荣尚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氏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武,被告东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磊,第三人和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东仁公司支付报酬6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起,其在被告东仁公司处从事业务销售工作。2020年8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就被告东仁公司应付提成工资报酬60万元如何支付进行了约定。后被告东仁公司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东仁公司辩称,第三人和氏公司尚未付清工程款,支付原告报酬条件尚未成就,暂不同意支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和氏公司述称,其已与东仁公司进行了结算,结清了工程款,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8月25日,甲方东仁公司与乙方***达成《协议书》,载明:鉴于乙方对甲方业务的辛苦有效付出,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甲方同意按照其与和氏公司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底期间签订的所有装饰合同的总金额(双方确认人民币1375万),提成4%即55万元以及与其他公司签订的装修设计合同提成8.6万元(包含四川雄飞酒店项目设计费45万元6%提成2.7万元,青海儒之源花苑项目设计费10.92万元6%提成6500元,张家港永钢装修项目75万元3%提成5.25万元),共计63.6万元作为劳务报酬支付乙方。因甲方之前已支付乙方3.6万元作为部分商务费用,此部分商务费用从乙方劳务报酬63.6万元中扣除。所以甲方最终应支付乙方劳务报酬60万元。付款前提:和氏公司支付东仁公司剩余工程款(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剩余用于支付***劳务报酬)。并将款项打到***账户:62×××52(中国银行)。
审理中,被告东仁公司陈述,上述协议项下还有深圳方志馆项目、新疆大巴扎项目工程款未结清,尚有18313.3元、120万元未付,待第三人和氏公司支付后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剩余款项支付***,目前付款条件未成就。
第三人和氏公司陈述,深圳方志馆项目、新疆大巴扎项目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对此提供供应商结算核定案表、支付凭证、承诺书、新疆大巴扎结算支付协议书予以佐证。
原告***陈述,其为东仁公司员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2018年中旬至2019年中旬,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和氏公司已向东仁公司结清了工程款,被告应支付协议约定报酬60万元。被告东仁公司陈述,对第三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已全部支付完毕。
***诉东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苏0506民初4484号】,东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陈述,公司与***为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撤回起诉,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不予受理,***诉至本院,即为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协议书,第三人提供的供应商结算核定案表、支付凭证、承诺书、新疆大巴扎结算支付协议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本院调取的(2021)苏0506民初4484号案件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东仁公司支付原告***报酬60万元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东仁公司应支付***报酬60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东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报酬人民币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苏州东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杜荣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