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破申4号 申请人:苏州**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2023年7月13日,苏州**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以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通知了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其公司共有资产25201.58万元,负债65408.37万元,净资产为负40206.78万元。截至目前,涉及其公司已判决未执行案件31起,其公司已无力清偿包括**设计公司在内的到期债务,关于**设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设立,登记机关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火车站商贸区重庆北路新发地国际广场5号地2号楼303室,注册资本20950万元,股东有新兴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联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81.85%和18.15%,法定代表人为***。 2020年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2020)苏059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判令: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日,该院作出(2020)苏059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判令: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判决生效后,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设计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依职权对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设计公司亦未提供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该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苏0591执149号之二、(2021)苏0591执150号之二执行裁定,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设计公司与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苏059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判令: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范围内对**设计公司对新兴际华伊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12,833,143元及以12,719,9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苏05民终32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因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设计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依职权对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该院查封的五辆车辆(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设计公司亦未提供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该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苏0591执478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的破产申请受理条件。**设计公司作为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对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新兴际华伊犁农牧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登记机关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赵 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郭 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