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被告南通新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宏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被告南通新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宏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3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通民初字第1831号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某。
被告南通新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太阳鑫城1号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宏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陈桥乡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邱某、被告南通新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宏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