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222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辉,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县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如东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苏俊,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与被告如东县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 洲
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
人民陪审员 房爱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