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如东县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133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东县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03747776G,住所地在江苏省如东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高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亮,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如东县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如东县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如东县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270元,共计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谢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