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薛惠明。
被执行人:江苏麦斯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丽娜。
关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麦斯铁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19)苏06民终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一、江苏麦斯铁机械有限公司给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4299元及代垫的企口板货款22482.5元;二、江苏麦斯铁机械有限公司赔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01094元(2017年4月26日之后以7052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短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直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到付清为止);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江苏麦斯铁机械有限公司迟延竣工违约金115184元;四、驳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江苏麦斯铁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199元,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34元,江苏麦斯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56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398元(已减半收取),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2元,由江苏麦斯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6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0元,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55元,江苏麦斯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1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40007.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刘兴海
审判员 储 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