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1014号
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03779874P,住所地**市通州区金沙镇进鲜港村36组。
法定代表人:薛惠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建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