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12执38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蓝天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笋,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通蓝天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9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612执38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