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石装饰有限公司

289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博石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04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博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壹品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03792446R。
法定代表人:葛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亮,江苏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13428J。
法定代表人:王贤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芸,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石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苏0703民初04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钧
审 判 员  林 杨
人民陪审员  刘玉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晓敏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