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石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民申2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江苏博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博石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对原审判决进行再审。事实与理由主要为:2022年2月21日,***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6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知晓(2013)新民初字第1486号案件的涉案金额。通过***核实,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即利用***未到庭应诉的条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隐瞒了***已向其还款15万元的事实。1.***通过原审被告博石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和9月29日以及2013年2月7日分别向***还款9万元、4万元、2万元。2.***在原审时向法庭提交的2012年11月1日的借款合同,金额40万元,***根本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依据***与***的交易习惯,***每次收到***的借款均向其出具收据,而该笔借款金额40万元数额巨大,***没有提供借款交付的证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望法院依法审查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判决进行再审。 博石公司答辩称,博石公司对该三笔款项是否是偿还***的借款不知情,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案审查过程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2年7月25日博石公司工人付款单(复印件加盖博石公司印章),意在证明***该日通过博石公司向***还款9万元。证据二,2012年9月29日博石公司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博石公司印章),意在证明***该日通过博石公司向***还款4万元。证据三、2013年2月7日博石公司工人付款申请单(复印件加盖博石公司印章),意在证明***该日通过博石公司向***还款2万元。证据四、原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意在证明***向法庭做虚假陈述,隐瞒了***已还款15万元的事实。 博石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博石公司不清楚是什么钱,***说过是材料款,但是时间很长了。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不清楚,***和***之间关系博石公司不清楚。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提出其已经通过博石公司向***偿还15万元借款的申请再审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经查,原审中***主张***应偿还借款634600元及利息,并提供2012年2月9日起至2013年3月1日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收条以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审查中,***主张其已经通过博石公司向***偿还15万元借款,但其提交博石公司的付款单据及凭证仅能证明***从博石公司领取过款项,博石公司在本案询问谈话中陈述并不清楚是否系***偿还***的借款,且***并无其他证据佐证该款系用于偿还案涉的借款。因此,***提交的证据不构成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再审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提出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提出其没有收到***40万元借款款项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2012年11月1日***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40万元,借款时间从2012年11月1日起,每月月末付利息,该借款合同首部和尾部均有***和***的签字及手印。另经查,***于2012年11月17日在该40万元借款合同的尾部备注“定于2012年12月底付一半贰拾万元(200000),余款春节前付清”的字样。本案审查中,***主张其未收到***2012年11月1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40万元。对此,本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结合双方之间除该40万元以外存在多笔经济往来,且双方在2012年11月1日签订4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仍于2012年11月17日在该借款合同上备注2012年12月底付一半贰拾万元,余款春节前付清。因此,***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与常理不符。***提出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