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3008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对原告灌云县亚星塑钢门窗厂与被告连云港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723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723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4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620010213”系误写,补正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209010213”。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