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1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侍庄街道人民中路南侧东圆豪庭7幢319商铺。
法定代表人:侍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传,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原审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万和人家小区。
负责人:李德刚,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8.44元(上诉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749.22元,由上诉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闫 杰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严梓菡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