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749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涧三村2-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加金,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0380534X8,住所地灌云县侍庄街道人民中路南侧东圆豪庭7幢319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艳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铮,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东城街道柏树家园16幢1单元11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潘铮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余款28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