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118号国光大厦A座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高四东,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膳魔师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道,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四东、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武仲调字第00000044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3993.00元。
经查,被执行人高四东的财产所在地为武汉市江岸区,且执行标的在三千万元以下,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统筹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武仲调字第000000441号仲裁调解书,指定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芦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