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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淮安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340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平山镇***前林组007号,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10号茂业时代广场101、208、310、410、510、610、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2954770L。 法定代表人:卢小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纯,女,199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运河路39号,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03820312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4月9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淮安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