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某某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6796号 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0382031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10号茂业时代广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2954770L。 法定代表人:卢小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