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6796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0382031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10号茂业时代广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2954770L。
法定代表人:卢小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茂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