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4917号
原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阜城大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城南新区上海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1元,减半收取计9081元,由原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薛为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薛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