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1588号
原告:南京九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D2幢南30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陈良镇工业园区1号(N)。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九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2020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九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46.5元,由原告南京九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