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40***与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640号之一
原告:***,女,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03869861M,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陈良镇工业园区1号(N)。
法定代表人:刘训波。
被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985527303,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东进路现代华庭4幢301室(CNH)。
负责人:严志明。
被告:**,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被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32×××28账户中存入超过保全标的银行存款,被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所有的账号为32×××28以外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所有的账号为32×××28以外的银行账户的查封,解除查封金额为人民币3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连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倪吉美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