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40马成成与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640号
申请人:马成成,女,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申请人: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03869861M,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陈良镇工业园区1号(N)。
法定代表人:刘训波。
被申请人: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985527303,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东进路现代华庭4幢301室(CNH)。
负责人:严志明。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成成诉被申请人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成成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成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马成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连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倪吉美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