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010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5010号
原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城南大厦八座2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盐城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通榆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原告已预交),由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洁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