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23财保3号
申请人:扬州通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寿星,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扬州通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扬州通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纪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