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3民初1389号
原告:金湖建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金南镇南宫村外滩。
法定代表人:朱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宝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简春国,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金湖建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金湖建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湖建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金湖建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