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董淑霞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2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五路青城蕴秀园住宅小区7号楼5层3**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淑霞,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审被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上诉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淑霞、原审被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雯 审 判 员 樱 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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