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3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2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归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诉讼费3923元、执行费148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欠款。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起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但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通过终本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