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14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0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武孙
审判员丁争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