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原审反诉第三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终1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秋雨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第三人:江苏金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兴城西路191号(金缘大厦)。
法定代表人:季金生,董事长。
上诉人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原审被告江苏金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09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期限届满,上诉人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五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