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03民初3281号
原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彭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