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扬州健松镀锌有限公司与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84民初4532号
原告:扬州健松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恩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云。
原告扬州健松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镀锌款、利息、诉讼费用等。事实和理由:被告源道公司在原告健松公司处镀锌,经结算,目前尚欠原告镀锌款443300元未付。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4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顺云向原告出具了443300元的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健松镀锌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443300元和利息(从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