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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2110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界平,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云。
被告:平阳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飞鳌大道119号。
法定代表人:陶学可。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平阳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丽
人民陪审员王志妃
人民陪审员唐伟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