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鄂0303执保288号之一
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鄂0303民初32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案外人扬州市贤明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苏K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Dxxxxx,车辆识别代号LMxxxxxxx)的查封、冻结。
附:(2018)鄂0303民初32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
联系人:蔡光义
联系电话:0719-8548730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