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2453号
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天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振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民,扬州市江都区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家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高杨,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天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徐高杨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3元,由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靳有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田 兵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