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7)苏1012破2号之三
2020年8月28日,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草案已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书面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结果显示: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已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和解协议经表决通过。在上述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无债权人以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6日,天兴公司向本院提起破产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2020年6月30日,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天兴公司进入和解程序并于2020年7月1日进行公告。2020年7月20日,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发放《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票24张,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2716985.5元。经表决统计:同意票数18张,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73577580.1元,同意人数占债权人人数的75%,同意票数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71.63%。2020年8月10日,管理人对上述表决情况向债权人进行了公告。
一、认可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
二、终止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许 岩
审 判 员 武兰荣
审 判 员 杨 进
法官助理 田 兵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