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与童加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决定书
(2016)苏1012执204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加宝、***、陈广超、朱丽亚、汪育林、黄江宁、王兵、刘春霞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加宝、***、陈广超、朱丽亚、汪育林、黄江宁、王兵、刘春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934942,法定代表人:刘红,居民身份证号码:、童加宝(321088196608098110)、***(32108819680907852X)、陈广超(321088196103268110)、朱丽亚(32108819650223812X)、汪育林(321088197008093417)、黄江宁(321088197010018242)、王兵(321088196910118119)、刘春霞(321088196902134880)纳入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